我原諒了陳冠希。
嚴格來說,我沒有原諒他的資格。被拍攝的不是我,不是受害人;只是當他阻於公眾壓力,必須向公眾說聲對不起時,我就以幾百萬分之一的公眾身份,叨了點可以選擇原諒或不原諒的光,霎時化身道德判官,作出了相信是普遍女子的決定。
靚仔有著數,我認。不過,如果他當日在螢光幕前,是像阿嬌般笑意盈盈而不是垂頭茸耳,無論他的眼耳口鼻聲線與髮型有多迷人,還不是一個賭王口中O趙完鬆的賤男,得不到實際上都會貪圖美色的女士同情。
靠的,其實是良好的公關策略。有阿嬌「珠玉在前」,陳冠希的公關大員自然不會重蹈覆轍,命令他以好天真好傻的形像示人,告訴大家當時還未長大。坦白從寬抗拒從嚴,坦承照片是自己拍的,較諸於隱隱瞞暪推諉他人確實有承擔得多。社會開放,不介意你的性生活與別不同,最介意明明好色卻又扮純情。那句對不起好像是遲,但,不能不說,還要讓人感覺到他痛改前非的誠懇。一切種種,陳冠希都非常貼近民情。
阿嬌,原本都可以得到別人同情,讓人對她有所包容。可惜她的經理人卻害了她,在堅稱移花接木後要她扮作若無其事,令公眾都由憐憫變成恥笑她。有女孩會在露全相後仍會覺得不是什麼一回事,你有你看我有我笑嗎?不是期望苦主一定要梨花帶雨,但也不必扭曲她們的真感受罷!
那些笨拙的經理人也許認為,這棵搖錢樹值錢的地方,就在於她的單純與無知;連帶由舞台返回現實世界,都要她繼續演下去,懶理場景與情節已經完全脫節。一個與現實產生矛盾的笑容,只能引證娛樂圈的身不由己。
為鍾愛的人赤身露體,想來,怎麼會是一項罪名?撇除外界指控阿嬌的「虛偽」不談,無論是拍人與被拍,又有何不妥?非法上載照片者才是罪魁禍首,他日緝拿歸案,嚴懲也!





